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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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0號債權人 張月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立豐 即裕豐工程行、 宋榆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劉立豐即裕豐工程行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商業登記資料,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陳貴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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