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942號債權人 景雲 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英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田允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黃英傑現為景雲見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㈡提出債務人田允茂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相關釋明文件以證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附件所示為太子景雲見社區管理委員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