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裕民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饗城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9,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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