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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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829號原告 吳宛琪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複代理人 黃頌善 律師被告 施養達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何謹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前於民國84年11月14日結婚,於90年10月8日離婚,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向原告借款,嗣經雙方於離婚之際,結算確認上開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592,000元,並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予原告收執為憑,兩造就前開借款並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未曾催告被告返還,被告亦未清償分文,為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以支付命令之送達以代催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日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9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日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
(一)本票為無因證券,系爭本票無從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意思合致與金錢交付,原告既未加以舉證,自不得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且系爭本票開立距今已逾20年,縱認具有借據之性質,被告亦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二)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84年11月14日結婚,於90年10月8日離婚,被告簽發系爭本票予原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系爭本票影本為證(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463號卷宗第14、1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2頁),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民事訴訟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成立,須具備㈠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㈡交付借貸物等特別要件,是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除須證明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就雙方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票據為無因證券,當事人授受票據之實質原因甚多,尚不能單憑票據之授受作為執票人與發票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證明。因此,票據之持有人倘主張其對發票人存在有如票載金額之消費借貸關係,而經他造當事人否認時,執票人自應就借款關係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與票據執票人依據票據關係行使票據上之權利,向發票人請求票款時,基於票據之不要因性,並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責任,係屬二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8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21號判決意旨均可參照)。
(三)經查:
1.原告雖主張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向原告借款,經兩造於離婚之際結算確認上開借款金額共計2,592,000元,由被告簽立系爭本票為憑,而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以支付命令以代催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云云,然被告否認兩造間有原告所稱之借貸關係存在,自應由原告就雙方確有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及金錢交付等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2.原告除提出系爭本票外,僅提出被告所傳送之訊息相佐,惟依前開訊息內容,被告僅向原告表示:「妳上法院告我,我真的很傷心,當時夫妻一場,妳是有幫忙我,怎麼可以當債務來論訴」、「至於本票之事,是妳逼我寫的,否則妳要傳真不利於我的事由去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76、78頁),始終並未承認兩造間曾因消費借貸關係而開立系爭本票予原告收執,自難據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意旨,原告不能單憑系爭本票之簽發與授受,及上揭訊息之內容,作為兩造間有前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證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兩造間確有其所稱之金錢借貸關係存在,則其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2,59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日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方法及證據,經審酌之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唐千雅附表:
編號發票人執票人票面金額票號發票日1施養達吳宛琪2,400,000元CH000000090年11月20日2施養達吳宛琪192,000元CH00000009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