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進文
黃福元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551號、第15628號、第25152號、第27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戴進文、黃福元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戴進文、黃福元業已分別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107年3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3號卷三第111頁、106年度原訴字第23號回證卷一第210頁),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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