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博瑞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使徒式基督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使徒式基督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使徒式基督教會董事長,茲因業務需要,經聲請人之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使徒式基督教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14條,亦據其提出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及新捐助章程等件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係關於章程變更處理流程及財產處分之限制,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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