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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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284號

原告 蕭維彰 即彰瑩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翔富 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提出民事變更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7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0,740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87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 豐簡 字第 284 號裁定(113.07.1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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