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1號
聲請人 廖憶仁
洪千容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采燕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