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0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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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臺南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源輝
訴訟代理人 吳景維
訴訟代理人 易哲生
被 告 甲○○
被告現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0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20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林賢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賢輝
法 官陳淑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