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81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1、2樓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吳玠峰
賴順源
劉玫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81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
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 官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