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89號
原 告 聯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慶豐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4,34
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