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89號
原   告 聯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慶豐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4,34
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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