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乙○○
丙○○
相對人即
再審被告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