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乙○○
      丙○○
相對人即
再審被告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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