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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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日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