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95年度執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經受刑人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1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且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乃於執行中經傳喚、拘提而不獲等事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確已逃逸。從而,首揭聲請,核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