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6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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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字第1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壢簡字第16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耀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1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耀民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耀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合於累犯之規定,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案所犯與前案所犯並非相同罪質之罪,尚不得遽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故不予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有悔悟之意,且嗣後私下與告訴人 鍾汶君 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有和解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獲減輕,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本案犯罪之情節,暨於警詢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犯罪所得為價值新臺幣(下同)207元之「絕對伏特加50ml」3瓶,雖未扣案,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惟查,依上述和解書內容可知,被告已賠償告訴人300元,此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而被告既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若再予以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18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1868號被告賴耀民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耀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5月29日上午7時49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楊梅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店員未注意之際,趁隙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絕對伏特加50ml」3瓶(價值約新臺幣207元),並放入褲內口袋後未結帳即離去。嗣該店店員鍾汶君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鍾汶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耀民於警詢中坦承不諱,經告訴人鍾汶君於警詢指訴明確,並有監視錄影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13張及刑案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考,是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查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前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審酌依刑法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檢察官楊挺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敬展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