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992號債權人 黃冠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家柔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黃家柔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09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提出催告黃家柔返還之釋明文件到院」,然該陳報狀僅敘明黃家柔於民國108年6月自行搬遷,仍未提出已催告黃家柔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