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俊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俊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俊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09年10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等論罪科刑,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09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121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4月2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