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進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軍偵續字第2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