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慶哲具保人詹寶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寶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詹寶蓉因受刑人李慶哲犯強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慶哲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詹寶蓉於民國105年3月11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7月、7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30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以10
9年度台上字第26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09年8月26日下午
2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並分別核發拘票及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受刑人發布通緝在案,且尚未緝獲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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