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02號聲請人 胡宜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 賴新益 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應受監宣告之人賴新益精神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得前往接受精神鑑定之醫院及時間。
二、提出賴新益最近親屬即其父、母、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及出具親屬系統表。
三、提出賴新益前述親屬之同意書(應由前述仍在之親屬簽名或用印),內容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 鄭榮達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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