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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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釋證嚴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修正捐助章程第五條(修正後增列
十、長期照顧服務之辦理),聲請裁定准予備查等語,固提出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董事會(臨時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簿、衛生福利部函、法人登記證書等為憑。惟查聲請人就捐助章程第五條增列十、長期照顧服務之辦理之修訂,與聲請人之組織無關,非屬重要管理方法之變動,亦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為,與民法第62、63條規定不符,依據前述說明,無須向本院請求裁定變更組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惟本院仍將聲請人之聲請狀轉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倪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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