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О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九九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洪碩垣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定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