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0號聲請人即參加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張振盛 與被告 鄧盛鴻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訴訟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參加人張淑晶聲請就原告張振盛與被告鄧盛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0日囑託監所送達予參加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參加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聲請參加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