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抗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抗字第88號抗告人蔡灣灣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111年度護字第625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111年度護字第625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達
法官陳秋君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