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053號債權人益鵬纖維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柯財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伯納戶外用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聖伯納戶外用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債務人聖伯納戶外用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蕭文琴 業於民國111年4月29日遷出國外,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附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