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69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應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應慶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宜蘭縣,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又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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