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邵婷煒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湯香櫻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改行通常
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前經本院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因本案尚有諸多疑慮需函詢醫院及相關單位,案情應屬複
雜,故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
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
,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
第5項定有明文。考諸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1款之立法理
由,係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生訴訟事件,案情較為單純,為使
被害人得以利用簡速程序求償,以兼顧其實體利益與程序利
益。
三、經查,本件雖經聲請人即被告陳以本件案情複雜,然其所為
抗辯僅為實務常見之類型,並無聲請人所指案情複雜之情形
。另本件請求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799,598元,其訴訟
標的金額並未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500,000
元之數十倍以上。以故,本件聲請應非正當,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