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7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
108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雖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王雅婷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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