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債務人 劉光陽 送達代收人 戴秀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配偶、子女之財產目錄:應詳載所有動產、不動產、保險、股票、事業投資等所有財產,並提出證明。
⒉配偶及子女2年內所得清單及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
⒊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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