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83號上訴人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0月9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民執寅9790字第025113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債權超過附表五所示之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838萬5,61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部分不存在及超過上開債權範圍之強制執行程序撤銷部分,而系爭債權憑證之債權金額業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751號裁定認定為2,72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881萬4,39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萬6,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馥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