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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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芊佑 即 沈晏羽 代理人 宋克芳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雲林縣111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㈢請「據實」說明依聲請人現每月收入、支出之金額,是否尚有
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11年4月份每月領取失業補助19,800元及於補習班兼職獲取每月4,000元之兼職費,然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最長僅能領取6個月之失業給付。則自111年11月止已無上開失業給付之補助。另聲請人已於111年9月30日遷回戶籍地,則聲請人所陳之每月補習班之兼職費用4,000元已無法再獲取)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二年內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