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31號原告 楊游碧鳳 上原告與被告 楊芷毓 即 楊卿萍 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05,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