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辛春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宗聖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萬2910元(系爭土地面積8
1.7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萬10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9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48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查出被告孫宗聖之戶籍謄本(不可遮掩)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