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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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黃聖修
黃文柱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李崇祁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被告姓名應更正為「李崇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記載為「 李崇祈 」,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為「李崇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