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8號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上訴人大禹治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進勲 被上訴人郭棋昌
巷3弄12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8號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