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方宏豪
參加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告 李宥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宥臻自101年5月25日起即設籍於臺中市○○區○○里○○路○巷○○號,亦實際居住在上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被告提出之民事答辯(一)、(三)狀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居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