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債權人 蔣光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南市第111期總安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臺南市第111期總安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為債務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惟據聲請人具狀陳報臺南市第111期總安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性質為非法人團體, 黃筱婷 自民國102年9月22日起已由該重劃會召開第2次會員大會決議解除其理事職務在案,並提出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文附卷可稽,惟迄今並未釋明現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及提出該負責人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確定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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