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維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念珩附表:
一、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信費用等收據影本)。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房屋使用費之給付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該處,及如何分攤該使用費?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另請釋明聲請人有無應扶養之人?除聲請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扶養費之情形?
四、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預定還款計劃書(包含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七、所有之汽機車行車執照、交通費(含油費、機車保養費用)單據影本。
八、請提出聲請人於105、106年度之財政部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列印資料。
九、最近大筆支出原因為何?有無相關單據證明支出必要性?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十一、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如已繳納,請提出收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