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2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26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1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永哲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永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永哲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其違建後,竟隨即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違法重建之範圍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