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顏惠美
林麗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被告 余至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5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