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金昶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若董事不依同條第一、二項規定互選董事長時,則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81年度抗字第802號裁定參照)。本件被告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金公司)之董事長 楊金龍 雖於98年3月5日死亡,然公司尚有董事乙○○、丙○○二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名單在卷,則依上開說明,自應以董事全體代表被告公司,核先敘明。
㈡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為資金實業有限公司,民國93年11月25日變更為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然簽發支票之抬頭及公司章仍沿用舊名)為從事汽機車材料生產之公司,原告為被告代工之公司。原告自95年起即為被告代工產品,並約定被告於每個月月初簽發3個月後到期之支票予原告以支付該月貨款,兩造均依約履行,直至98年3月2日被告公司董事乙○○傳真書面予原告略以:「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日起,停止一切報價及出貨...」,被告名下之不動產及銀行帳戶均遭法院查封。被告為給付97年11月至98年1月之貨款,曾依序簽發如附表所示之三紙支票,其中編號1、2所示之支票,原告屆期提示均未兌現,又被告名下之不動產及銀行帳戶均遭法院查封,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屆時勢必亦無法兌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之規定,該支票雖尚未屆期,惟恐不獲付款,原告有預為向相對人請求之必要;另有98年1、2月份貨款88,498元被告尚未給付、亦未簽發票據,故被告尚積欠原告支票票款及貨款共580,246元。爰依據兩造之契約及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請款單一紙及出貨單四紙為證,又如附表編號1、2之支票經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亦有退票理由單二紙附卷足資佐憑,核與其主張相符。另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定有明文。又於履行期未到前,如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得提起請求將來給付之訴。(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74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已被列為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之拒絕往來戶,是以如附表編號3之支票雖因未屆期而未經提示,惟於原告98年3月10日起訴時,確有到期不履行之虞,原告依法併予起訴請求,揆諸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即無不合。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91,748元及貨款88,498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6,3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院併依職權宣告之。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
┌─┬─────┬───────┬─────┬─────┬──────┬──────┐│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票載發票日│付款提示日││號││││(新台幣)│││├─┼─────┼───────┼─────┼─────┼──────┼──────┤│1│華南商業銀│資金實業有限公│YC0000000│129,259│98年3月2日│98年3月2日│││行東臺南分│司│││││││行││││││├─┼─────┼───────┼─────┼─────┼──────┼──────┤│2│同上│同上│YC0000000│171,878│98年4月2日│98年4月2日│├─┼─────┼───────┼─────┼─────┼──────┼──────┤│3│同上│同上│YC0000000│190,611│98年5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