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82號債權人 王阿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信國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依據(台端持有為台信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非票據法第1條規定之匯票、本票及支票)。
二、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股票非屬票據法之票據)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