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7號聲請人 廖萬莉 相對人 賴美嬌 關係人 廖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 廖萬利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廖萬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廖萬利」之記載,應更正為「廖萬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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