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宇因侵占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陳彥宇因侵占等3罪(包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8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693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3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上開3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則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