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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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8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及給付贍養費新台幣伍拾萬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其中給付贍養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另借提被告差旅費新臺幣13,960元,亦應由原告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94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聰藝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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