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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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1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賴文章 被告 蔣淯廷 被告 蕭琲馨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7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