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7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2號上訴人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譽興 (董事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圓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