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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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4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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