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01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