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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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460號聲請人 陳蘇麗月
陳敬友 陳建豪 陳奕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溪湶 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死亡,聲請人提出之印鑑證明申請日期為107年3月22日、同年月26日,應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最新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如不符需於書狀上補印)。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陳溪湶所生除聲請人陳敬友、陳建豪、陳奕廷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菀純